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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公告
国家规定婚丧假、探亲假待遇
发布日期:2011-03-01 10:49:52 来源:蒸淀小学
婚丧假待遇
假期 名称
享受条件
假期 天数
工资待遇
费用报销
婚假
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
3天
婚假、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车船 费用 自理
晚婚(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10天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3天
岳父(母)、公、婆死亡
1-3天
注: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婚假、丧假,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如果同时享受探亲假的,可按规定报销车船费。
探亲假待遇
探望对象
探望配偶
未婚职工 探 望 父 母
已婚职工 探 望 父 母
假期
每年1次,30天
两年1次,60天
每年1次,20天
两年1次,45天
四年1次, 20天
费用报销
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普通房间床位费。
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等照发。
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路程假另加;
学校等单位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当年可享受探亲假。
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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