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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婚丧假、探亲假待遇
发布日期:2011-03-01 10:49:52   来源:蒸淀小学
婚丧假待遇
 
假期  名称
享受条件
假期  天数
工资待遇
费用报销
婚假
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
3天 婚假、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车船   费用   自理
晚婚(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10天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3天
岳父(母)、公、婆死亡
1-3天
 
注: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婚假、丧假,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如果同时享受探亲假的,可按规定报销车船费。
 
 
 
探亲假待遇
 
探望对象
探望配偶
未婚职工        探   望    父  母 已婚职工        探  望  父  母
假期
每年1次,30天
两年1次,60天
每年1次,20天
两年1次,45天
四年1次,    20天
费用报销
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普通房间床位费。
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等照发。
 
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路程假另加;
    学校等单位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当年可享受探亲假。
    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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