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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蒸淀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03-19 14:18:23   来源:蒸淀小学

上海市青浦区蒸淀小学章程

序言

青浦区蒸淀小学,原名青浦县蒸淀中心小学,创建于1958年,附设十几所村校,经过多次设点布局调整,至19988月,撤去全部村校,实现一镇一校。2005年,青浦区蒸淀中心小学改名为青浦区蒸淀小学。

蒸淀小学是一所偏僻的农村小学,办学条件和基础比较差。2005年至2010年办学水平由规范C级升至规范A级,2014年学校获得“青浦绿色指标达标校”、“青浦区新优质学校”的称号。

学校根据“学有所教,学有优教”的总体要求,坚持“潜能教育”的办学理念引领学校发展,并不断丰富其内涵。确立 “努力挖掘潜能,不断提升质量,积淀文化底蕴,争创学校特色”的办学思路。充分挖掘学校各种潜在的因素,坚持教师职业习惯和学生学习习惯一起抓,教师教学能力和学生学习能力同步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与学生个性发展相得益彰。立足管理(建立机制、营造环境)、教师(专业发展、教育方法)、学生(张扬个性、全面发展)等层面,通过多元资源的挖掘整合,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努力推动教育科研,尽力做强特色项目,全力争创办学特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市青浦区蒸淀小学

    英文译名:Zhengdian Primary School of Qingpu District, Shanghai

    住所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淀社区欧风路388

    学校网址: http://zdxx.qp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教育机构,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是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办学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青浦区教育局在规定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域内小学阶段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为孩子的终身幸福打下扎实的基础,为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办学品位,争取在德育实践、课程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形成特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七条  学校要在办学理念的引领下,凝聚学校持续发展正能量,营造教师干事创业好氛围。依法治校,建立现代管理制度。重视常规管理的不断创新。牢固树立“质量立校”意识不动摇,努力做强中国象棋、经典诵读、跆拳道三项特色项目,着力推进“三风”建设,积淀文化底蕴,争创办学特色。

校风:创新求实、勤奋进取。

教风:刻苦钻研、严教善教、团结合作、热爱学生

学风:勤学好问、尊师守纪、诚实友爱、活泼健康

第八条 学校校标   

主题思想:开启未来——一把钥匙穿过一个电子模型,标志着师生们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智慧这把金钥匙打开思维之花,开创美好未来。

校旗


校徽

学校的校徽图案简洁,寓意深刻。校徽外圈是校名及拼音,内圈上半部分是跆拳道标志,下半部分是一本书,背景是棋盘格,隐喻学校在夯实基础课程的基础上,三大校本特色课程《跆拳道》、《经典诵读》、《中国象棋》并驾齐驱,推动学校积极走自主创新、自主发展之路,在体育、科技、艺术教育等各方面长足进步的同时校园还充满浓郁的书香。中间的1958指代学校创始纪念年。

学校纪念日:19582

校歌: 《美丽校园是我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人事处、总务处、德育室、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四)实行班级授课制,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加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六)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价,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七)完善教学常规,规范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八)以《上海市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项目推进为抓手,以学校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为具体载体,引导学校和教师准确把握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科学地开展教学与评价工作。

(九)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十)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十一)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校就读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委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凡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人事制度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调配、借调、录用、辞职、辞退、出国等有关工作,做好新进人员的报到、转正和职务晋升等工作。

(二)承办本单位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资金、津贴和晋升、晋级、奖惩以及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报批和管理工作。

(三)做好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报批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报批工作以及协助领导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任命和中层干部任免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教职工人事档案的登记、整理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教导处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和考绩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预测以及教职工进修、岗位培训的计划安排及本单位教职工的统计。

(八)做好教职工的劳动保护以及本单位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一)  奖励的种类:

1、基础奖(超工作量奖、考勤奖、超限奖、年终奖)

2、实绩奖(骨干教师奖、评优奖、常规工作考核奖、师德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

(以上各奖按《蒸淀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二)处罚的类别:

1.犯体罚或变相体罚错误,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一定的教育和处罚,相应扣除月绩效奖励、学期考核奖、年度考核奖、辞退直至开除。

2.在工作、经济、生活、师德等方面有违纪行为,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扣除有关奖金,给予必要的教育和相应处罚,直至辞退开除。

3.由于渎职、失职引导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扣除有关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辞退开除。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并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改进教法,培养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学生的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

(六)认真学习市教委学科行动纲领及课程标准,认真学习区教育局改进课堂教学若干意见,研究教材,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岗位必需的学历进修和职务培训。

(七)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教职工享受的待遇:

(一)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二)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四)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五)教职工依据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稿)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靠镇政府、居委会、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区内联片合作与师生交流,与嘉定清水路小学等结为友好学校,定期进行交流活动。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9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青浦区教育局确定的义务制学校的项目和标准备案、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撰写章程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作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会议决议,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字后,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教、以规治教的基础性、纲领性、法规性文件,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校制定其它各项规章和制度的重要依据。本章程若与上级精神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各章节、条款的修改、增补、废除,均依照建章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5930日经蒸淀小学第十届第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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